五起“漫畫幫”著作權侵權案宣判 騰訊共獲判賠32.3萬元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就5起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上海元酷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作出判決,法院認定“漫畫幫”構成侵權,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共計30.2萬元,維權合理費用共計2.1萬元。
原標題:五起“漫畫幫”著作權侵權案宣判 騰訊公司共獲判賠32.3萬元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就5起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訴上海元酷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酷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作出判決,法院認定”漫畫幫“構成侵權,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共計30.2萬元,維權合理費用共計2.1萬元。
據瞭解,“漫畫幫”是上海元酷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款移動端漫畫閱讀軟體。2015年,針對元酷公司旗下“漫畫幫”未經授權傳播《狐妖小紅娘》、《2B家庭歡樂多》、《君臨臣下》、《塔奇》、《山河社稷圖》等5部漫畫作品,騰訊公司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這5部漫畫作品的著作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40萬元,並承擔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等維權支出。
據騰訊公司法務部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截止2016年6月,騰訊動漫網路平臺作品總量超過2萬部,簽約作品數超過7000部,其中超過500部為全版權作品。其中,被侵權的《狐妖小紅娘》這部國漫作品,目前在騰訊動漫的點選量已經有21億3321萬,在騰訊動漫各排行榜均居前列,而且已經改編為動畫,知名度和市場價值都很高。
杭州幻想島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幻想島公司”)員工庹新科(筆名“小新”)、樊鵬飛(筆名“盤絲大仙”)共同創作了漫畫作品《狐妖小紅娘》(以下簡稱《狐》),並於2013年10月14日在原告的騰訊動漫平臺網站發表並連載。根據幻想島公司與員工庹新科、樊鵬飛的約定,兩位作者對該作品僅享有署名權,而其他著作權歸幻想島公司享有。該作品連載後,受到廣大網友的熱愛,長期位居騰訊動漫平臺“人氣總榜”、“少年漫畫榜”前十名,並獲得有“中國動漫第一獎”之稱的騰訊動漫“星漫獎”2014年最佳少年漫畫。截至2015年8月6日,該作品的閱讀點選量已達4億8805萬次,目前已改編為動畫,具有極高的市場價值。
2014年4月29日,原告與幻想島公司簽署了《漫畫作品授權許可合同》,並隨該合同向原告出具了《狐》漫畫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許可使用證明書及打擊盜版的《狐》漫畫作品授權證明書,幻想島公司將其享有著作權的《狐》作品獨佔許可給原告,且在發現有第三方侵犯漫畫作品著作權時,原告有權單獨以自己名義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授權期限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
2015年7月,原告發現被告開發並運營的手機APP“漫畫幫”中,未經原告許可傳播《狐》作品,使用者可以在軟體內線上閱讀並下載該作品,原告已透過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對以上侵權事實進行了公證。經核實,“漫畫幫”軟體中提供的《狐》作品與原告經授權使用的《狐》作品完全一致。截至公證時,被告“漫畫幫”軟體內《狐》作品已更新至82話。
原告認為,《狐》漫畫作品系著作權法規定的、由幻想島公司員工庹新科、樊鵬飛共同創作的、由幻想島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特殊職務作品,經幻想島公司授權,原告已合法取得了《狐》作品的獨佔資訊網路傳播權,並且在發現第三方對《狐》作品的侵權行為時,原告擁有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被告作為“漫畫幫”軟體的開發者與運營者,未經原告同意而在其軟體中向用戶提供《狐》作品的線上閱讀和下載服務,其上述行為已侵害了原告的資訊網路傳播權,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包括維權支出)的民事責任。
騰訊公司為維權其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狐》漫畫作品的著作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50萬元,並承擔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等維權支出。
被告辯稱,被告宣告漫畫幫不是內容的提供方,也從未利用此軟體或漫畫內容獲取任何商業收入,所以其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即便承擔侵權責任也不是惡意或故意的侵權行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南山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為著作權侵權糾紛,涉案漫畫系我國著作權意義上的美術作品。新科、樊鵬飛為涉案美術作品的作者,二人證明其僅擁有涉案美術作品的署名權,該作品的全部著作財產權利歸幻想島公司所有。原告經幻想島公司授權許可,獲得涉案作品的專有資訊網路傳播權,並有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南山區法院指出,雖然作品是從被鏈網站的伺服器上發出,被告的應用軟體沒有複製、上傳內容,但此時被鏈網站儲存該作品的伺服器已形同被告所控制的遠端伺服器,被告所設定的連結只不過是其向公眾傳播作品的一個環節、一個手段而已,被告對整個資訊網路傳播過程起到了主導作用,已經在實質上替代了被鏈網站向公眾傳播作品。因此,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應立即停止侵權並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鑑於被告已經刪除涉案作品連結,實際上停止侵權,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或被告的違法所得數額,綜合考慮原告作品的型別、知名度、被告侵權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等因素,南山區法院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騰訊公司經濟損失9萬元,維權合理費用共計0.5萬元。
編輯:yvet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