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歸社會不等於迴歸熒屏 藝人應擔負起禁毒示範作用
近日,國家禁毒辦副主任、公安部禁毒情報技術中心副主任蘭衛紅在接受媒體訪談時表示,群眾在禁毒過程中的作用是最核心的,此外,作為青少年的偶像,明星在禁毒示範上要有更大的社會責任。記者認為,涉毒藝人接受完懲罰可以迴歸社會,但不等於可以立即迴歸熒屏。
原標題:涉毒藝人迴歸社會不等於迴歸熒屏近日,國家禁毒辦副主任、公安部禁毒情報技術中心副主任蘭衛紅在接受媒體訪談時表示,群眾在禁毒過程中的作用是最核心的,此外,作為青少年的偶像,明星在禁毒示範上要有更大的社會責任。而對於涉毒藝人也不能“一棒子打死”,接受完懲罰,就可以迴歸社會。
演藝明星吸毒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有些藝人甚至第二次第三次因吸毒被抓,對此不良現象,不少人呼籲封殺吸毒明星,以避免這類明星成為榜樣帶壞青少年。然而從“不得歧視刑滿釋放人員”的法律角度來說,封殺吸毒明星涉嫌歧視,存在社會爭議。
蘭衛紅副主任表示,一方面,明星吸毒接受法律懲戒後,可以迴歸社會。這是把明星當做普通公民來看待,是從法律角度闡釋一個犯過錯的公民應有的權利。且不說違法人員,即使是犯罪分子,接受法律懲戒後也可以迴歸社會,法律懲戒的目的從來就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把人“一棒子打死”。在這個意義上,以行政權力永遠“封殺”涉毒藝人,恐怕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但另一方面,面對演藝明星吸毒事件頻繁出現,廣電總局曾下達通知,“凡是有劣跡的導演、編劇、演員等主創人員參與制作的電視劇,要慎重考慮”,明確點名包括“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雖然涉毒藝人可以復出,但觀眾還買不買你的賬,社會輿論對你作何評價,要另當別論。
今年4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禁毒條例》規定,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尚未戒除毒癮的演藝界“吸毒人員”,禁入文化演出和影視市場。此規定雖沒有徹底封殺吸毒明星,但“三年封殺”也是一種封殺。
筆者以為,涉毒藝人接受完懲罰可以迴歸社會,但不等於可以立即迴歸熒屏。首先,我們對“迴歸社會”要有正確理解。吸毒明星和其他違法人員一樣,刑滿釋放後必然要回歸社會,過上正常人的生活,而且在生活中也不該受到歧視。
其次,迴歸社會不能與迴歸熒屏畫等號。顯然,吸毒明星接受完懲罰後也有工作的權利,比如可以從事非演藝工作或者從事演藝幕後工作,只是不再適合或者暫時不適合迴歸熒屏。蘭衛紅也明確表示,“如果我們的明星在熒幕上表現是高大上,在生活裡卻吸毒,那麼他就不應該在熒幕上出現。”
蘭衛紅也表示,我建議他們要言行一致,確確實實要戒掉毒品,遠離毒品,而且勇於現身說法,怎麼沾染的怎麼戒掉的,我覺得廣大人民群眾會接受他的誠實。如果說一些青年藝人由於涉世不深,誤入歧途,經過懲罰之後立志改正,並且遠離毒品,重返社會、重返娛樂圈,也不是什麼問題。關鍵問題在於,對於一些累犯的涉毒藝人,是不是也遵循這個“原則”?這個問題就很值得探究。青年藝人是青少年的偶像,一些青年藝人涉毒,自身走向不健康的生活,這更容易對青少年群體產生負面導向和示範作用。因此,對於那些屢教不改的涉毒藝人,還是應當繼續執行相關的“封殺令”。
再從國外明星吸毒後的境遇來看,也相當不妙。比如曾經紅遍亞洲的日本著名女藝人酒井法子就因涉毒被抓,導致“星途盡毀”,據說她的事業損失規模約為10億日元。再比如,韓國藝人黃秀貞、成賢娥、朱智勳及吳光錄等都因沾毒斷送演藝事業。換言之,吸毒明星想回歸熒屏並非那麼容易。
總之,涉毒藝人接受完懲罰迴歸社會是一種正常現象,但不等於就可以迴歸熒屏。問題是,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導致以口頭通知“封殺劣跡藝人”;行業對明星吸毒只有某些倡議,而缺乏有約束力的公約;不少觀眾或者粉絲不夠成熟,對吸毒明星過於寬容。
編輯: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