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影視服務出口適用於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1月2日訊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與國家税務總局聯合決定對影視服務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據記者瞭解,該政策自2015年12月1日起執行。

11月2日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與國家税務總局聯合決定對影視服務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據記者瞭解,該政策自2015年12月1日起執行。

財税部門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應税服務,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税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税辦法。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税一般計税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税辦法;外貿企業將外購的適用增值税零税率應税服務出口的,實行免退税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適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應税服務出口的,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税辦法。實行退(免)税辦法的應税服務,如果主管税務機關認定出口價格偏高的,有權按照核定的出口價格計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價格低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的,低於部分對應的進項税額不予退税,轉入成本。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5〕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鼓勵服務出口,決定對影視服務、離岸服務外包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下列應税服務,適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

(二)技術轉讓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以及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三)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應税服務範圍註釋》(財税〔2013〕106號)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二、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應税服務,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税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税辦法。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税一般計税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税辦法;外貿企業將外購的適用增值税零税率應税服務出口的,實行免退税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適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應税服務出口的,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税辦法。實行退(免)税辦法的應税服務,如果主管税務機關認定出口價格偏高的,有權按照核定的出口價格計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價格低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的,低於部分對應的進項税額不予退税,轉入成本。

三、應税服務增值税退税率,為按照《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財税〔2013〕106號)第十二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税税率。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出口退税時,應提供有效出口憑證和收款憑證。

五、應税服務適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税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執行,《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税〔2013〕106號)第一條第(六)項、《應税服務適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規定》(財税〔2013〕106號)第七條第(六)項中“發行”,以及第(九)項中“技術轉讓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和“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

2015年10月30日

編輯: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