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釋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行業洗牌速度加快

國家網信辦釋出今日正式釋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對直播平臺和主播的“雙資質”規定以及“先審後發”、“即時阻斷”的要求都給出了說明。

原標題:網信辦對直播平臺下發“雙資質”要求 行業洗牌速度加快

國家網信辦釋出今日正式釋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對直播平臺和主播的“雙資質”規定以及“先審後發”、“即時阻斷”的要求都給出了說明。

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提供網際網路直播平臺服務的企業超過300家,且數量還在增長。伴隨著網路直播行業的火熱,衍生出了很多不和諧、不文明的問題。

2015年下半年以來,以“直播造人”為代表的淫穢色情事件頻發,違反社會公德甚至涉賭、涉毒問題屢有發生,甚至一些企業以此為手段,為融資、上市制造噱頭,網路掃黃面臨著新的挑戰。

監管正當時,此次網信辦出臺的《規定》無疑是整治網路直播亂象的一劑“強心劑”。

政策具體要求

《規定》明確了四個關鍵詞:雙資質、總編輯、先審後發、即時阻斷。

1、雙資質

《規定》稱,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提供服務。

簡而言之,就是說平臺需要牌照,主播需要實名。

除此之外,《規定》還要求透過網路表演、網路試聽節目等提供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還需要注意的是,《規定》提出了一個“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直播平臺和平臺上的直播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其中,對直播需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對直播平臺需進行基於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等的認證登記。

2、總編輯

《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健全資訊稽核、資訊保安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

3、先審後發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稽核平臺,根據網際網路直播的內容類別、使用者規模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對圖文、影片、音訊等直播內容加註過播報平臺標識資訊,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及其內容實施先審後發管理。

隨著直播行業的發展,現在充斥著淫穢、暴力、教唆犯罪、危害社會公德等不和諧內容。“先審後發”係為使用者把關,淨化直播環境。

4、即時阻斷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應當具備即時阻斷網際網路直播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現在大的直播平臺基本都能做到出現問題隨時終止直播,但是小平臺的技術能否實現就不得而知了。

《規定》還要求要求,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對直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

監管日趨收緊

“網際網路直播作為一種新型傳播形式迅猛發展,但部分直播平臺傳播色情、暴力、謠言、詐騙等資訊,還有的平臺缺乏相關資質,違規開展新聞資訊直播,擾亂正常傳播秩序,必須予以規範。”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

其實對於網路直播服務的資質問題已經不是第一次提出了,此前,已經陸陸續續出臺了多個對於網路直播平臺監管和整治的相關檔案和配套細則。

2007年12月,廣電總局公佈《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2010年3月,同樣由廣電總局釋出《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2016年6月,網信辦釋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2016年9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年4月13日,百度、新浪、搜狐等20餘家直播平臺共同釋出《北京網路直播行業自律公約》,承諾網路直播房間必須標識水印;內容儲存時間不少於15天備查;所有主播必須實名認證;對於播出涉政、涉槍、涉毒、涉暴、涉黃內容的主播,情節嚴重的將列入黑名單;稽核人員對平臺上的直播內容進行24小時實時監管。

今年以來,文化部先後公佈了多批違法違規網際網路文化活動查處名單,數家網路直播平臺因涉嫌提供含有宣揚淫穢、暴力、教唆犯罪、危害社會公德內容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被列入查處名單。

行業洗牌加速

據媒體此前報道,現階段要開辦直播服務,除了《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之外,還要辦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以及《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註冊資金1000萬以上,這些證件的辦理申請據知情人士透露其透過的難度非常大。

“對於大平臺來說沒有什麼影響,反而是有利的。小公司會洗牌出局,最終資源聚攏到大公司。”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大平臺的主播,都是和經紀公司簽約的,不是獨立個人,所以很容易獲取資質。但是對於小公司來說,就沒這麼容易了。

該《規定》的釋出可以說監管部門把當前網路直播的內容都考慮在內,平臺想要透過打擦邊球的方式逃避資質稽核基本是不可能的。

隨著直播行業的商業模式趨於同質化,行業面臨洗牌只是時間問題。再加上網信辦、廣電總局、文化部、公安部等多部門的嚴厲監管,以及出臺的相關政策,可以預見直播行業洗牌將會加速。

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和《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直播,是指基於網際網路,以影片、音訊、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釋出實時資訊的活動;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網際網路直播平臺服務的主體;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包括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和使用者。

第三條 提供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

第四條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國務院相關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實施相應監督管理。

各級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督促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依據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規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行為。

第五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

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提供服務。

第六條 透過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等提供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七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健全資訊稽核、資訊保安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稽核平臺,根據網際網路直播的內容類別、使用者規模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對圖文、影片、音訊等直播內容加註或播報平臺標識資訊,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後發管理。

第八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應當具備即時阻斷網際網路直播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九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以及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第十條 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釋出新聞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轉載新聞資訊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資訊內容,並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保證新聞資訊來源可追溯。

第十一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

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在進行直播時,應當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直播內容,自覺維護直播活動秩序。

使用者在參與直播互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第十二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網際網路直播使用者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對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等的認證登記。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的真實身份資訊進行稽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分類備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身份資訊和隱私,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與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的必備條款由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指導制定。

第十四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視情采取警示、暫停釋出、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直播資訊內容,儲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禁止重新註冊賬號,並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黑名單通報制度,並向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報告。

第十六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釋出內容和日誌資訊,儲存六十日。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檔案、資料和資料。

第十七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範圍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透過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等提供網路直播服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鼓勵支援相關行業組織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和服務評議制度,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第十九條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健全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編輯:na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