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調整網路視聽節目業務分類 網際網路電視界定清晰

4月7日,廣電總局官方網站釋出《總局關於調整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的通告》,“根據《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資訊產業部令第56號)的規定”,對2010年3月17日釋出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進行了調整。

4月7日,廣電總局官方網站釋出《總局關於調整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的通告》,“根據《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資訊產業部令第56號)的規定”,對2010年3月17日釋出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進行了調整。

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業務被分為四類,分別為第一類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廣播電臺、電視臺形態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第二類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第三類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和第四類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網際網路視聽節目轉播類服務)。

與2010年版《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相比,最大的變化體現在對“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界定:

“互動式網路電視(IPTV)、專網手機電視、網際網路電視的整合播控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屬於廣播電臺、電視臺形態的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系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

這意味著,IPTV、網際網路電視等已被明確定義為“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而非公共網際網路服務。

另外,IP電視、手機電視等概念也被重新表述。“IP電視(IPTV)”表述為“互動式網路電視(IPTV)”,“手機電視”改為“專網手機電視”,“內容服務”改為“內容提供服務”。

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業務範圍的表述也有所變化,比如服務物件“計算機使用者”更為“計算機、手機使用者”,並將“移動網際網路”也納入公共網際網路範疇中來。

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2017年)

一、第一類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廣播電臺、電視臺形態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一)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首發服務

指採訪、製作或定製時政新聞、社會新聞類視聽節目,首先供公眾在網上點播的服務。定製指委託其他機構為本機構製作節目並供其播出的行為。

(二)時政和社會類視聽節目的主持、訪談、評論服務

指以主持、訪談、演講的節目形式,圍繞政治、社會事件或題材進行評論,供公眾在網上點播的服務。

(三)自辦新聞、綜合視聽節目頻道服務

指採用與廣播電視節目頻道相同的編播形式,自行編排含有時政新聞、社會新聞內容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頻道,透過網際網路實時播出供公眾收看的服務。

(四)自辦專業視聽節目頻道服務

指採用與廣播電視節目頻道相同的編播形式,自行編排不含有時政新聞、社會新聞內容的影視、文藝、娛樂、科技、財經、體育、教育等專業類視聽節目的頻道,透過網際網路實時播出供公眾收看的服務。

(五)重大政治、軍事、經濟、社會、文化、體育等活動、事件的實況視音訊直播服務

指透過網際網路對重大政治、軍事、經濟、社會、文化、體育等活動或事件進行的視音訊實況直播服務。

二、第二類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一)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轉載服務

指轉載廣播電視、新聞視聽節目網站已登載播出過的時政新聞類,以及轉載含有政治、社會評論題材的主持、訪談、報道類視聽節目,供公眾點播(含下載或輪播)收看、收聽的服務。輪播指將單個視聽節目製成品反覆播放,或將若干個視聽節目製成品組合在一起,按固定順序在網際網路上反覆輪流播放,且每一輪的播放時長不超過60分鐘的播放活動。

(二)文藝、娛樂、科技、財經、體育、教育等專業類視聽節目的主持、訪談、報道、評論服務

指以採訪、主持、訪談等節目形式,對文藝、娛樂、科技、財經、體育、教育等領域的事件進行報道、評論,並供公眾在網上點播的服務。

(三)文藝、娛樂、科技、財經、體育、教育等專業類視聽節目的製作(不含採訪)、播出服務

指生產製作、定製、編排文藝、娛樂、科技、財經、體育、教育等專業類視聽節目,並供公眾在網上點播的服務。

(四)網路劇(片)的製作、播出服務

指生產製作、定製、編排網路劇(片)的服務。

(五)電影、電視劇、動畫片類視聽節目的彙集、播出服務

指採購、收集、編排電影、電視劇、網路劇(電影)、手機劇(電影)、動畫片等節目,並供公眾點播(含下載或輪播)的服務。

(六)文藝、娛樂、科技、財經、體育、教育等專業類視聽節目的彙集、播出服務

指採購、收集、編排文藝、娛樂、科技、財經、體育、教育等專業方面的專題節目(包括個人DV作品),並供公眾點播(含下載或輪播)的服務。

(七)一般社會團體文化活動、體育賽事等組織活動的實況視音訊直播服務

指透過網際網路對一般社會性、團體性文化活動、體育賽事等向公眾進行實況視音訊直播的服務。

三、第三類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一)聚合網上視聽節目的服務

指將網際網路上的視聽節目資訊編輯、排列到同一網站上,並向公眾提供節目的查詢、收看服務的業務活動。

(二)轉發網民上傳視聽節目的服務

指為網民提供專門的節目或資訊上傳通道,供網民將自己或他人的節目源透過網站的資訊播發系統或收視介面傳遞給公眾,供公眾點播的服務。包括:

(1)節目上傳服務,指網民將節目上傳到網站的伺服器中,供公眾收看、收聽(含下載)的服務;

(2)資訊上傳分發服務,指網民將節目名稱、連結地址等資訊上傳到網站的伺服器中,供公眾瀏覽、選擇再連結到其他播放器收看、收聽(含下載)節目的服務。

四、第四類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網際網路視聽節目轉播類服務)

(一)轉播廣播電視節目頻道的服務

指透過網際網路完整轉播廣播電視節目頻道、頻率的服務。完整轉播是指保留頻道標識,不在節目訊號中插播內容,不修改、刪減任何原有頻道的節目內容和圖文資訊。

(二)轉播網際網路視聽節目頻道的服務

指透過網際網路完整轉播網際網路視聽節目頻道(第一類第三項或第一類第四項)的服務。

(三)轉播網上實況直播的視聽節目的服務

指透過網際網路完整轉播其他網站對政治、軍事、經濟、社會、文化、體育等活動或事件的實況視音訊直播視聽節目的服務。

編輯:yvet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