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羋月案”一審蔣勝男敗訴 IP改編如何避免爭議?
11月21日,《羋月傳》編劇署名糾紛案在溫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王小平和樂視花兒影視不存在侵權行為,駁回原告蔣勝男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標題:“羋月案”一審蔣勝男敗訴了,作家進入影視業如何安全駕駛?11月21日,《羋月傳》編劇署名糾紛案在溫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王小平和樂視花兒影視不存在侵權行為,駁回原告蔣勝男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5年4月,《羋月傳》小說作者、編劇(之一)蔣勝男,訴編劇(之一)王小平及劇作單位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其小說作者原著權及電視劇編劇署名權。
《羋月傳》作為《甄嬛傳》的姐妹篇甫開拍就萬眾矚目,導演鄭曉龍曾透露,該劇開播前就已收回3億成本,到最後總收入超過15億。作家蔣勝男、導演鄭曉龍、編劇王小平、製作單位花兒影視,這樣的主創團隊用三年時間將一部不完整的小說《大秦宣太后》打造成了超級IP《羋月傳》,本是皆大歡喜,卻返場加演了這出中國影視史上罕見的著作權羅生門。2015年蔣勝男告王小平以及花兒影視“侵害其著作署名權”、2015年花兒影視訴蔣勝男違約出版、2016年王小平訴蔣勝男及蔣勝男工作室名譽侵權、花兒影視訴蔣勝男及《羋月傳》小說出版商和銷售商侵犯著作權,這來來回回的互告侵權也許正是作家思維介入娛樂產業的一系列過敏反應,又是劇作創作中一系列潛規則的一次曝光。本案並非個例,作家如何在影視行業的軌道上安全行駛,影視方又如何確保異域入境的列車本身安全?多位文學、影視、法律界人士對於事件的解讀,或許能給更多內容創造者們的合作一定參考意見。
前情:《羋月傳》如何變“羋月案”?
2012年,蔣勝男在網上發表了7000字《大秦宣太后》(後改為《羋月傳》)小說內容,後將故事大綱和人物小傳發給花兒影視,隨後與後者簽署了《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2013年7月,雙方簽署補充協議,約定“乙方(蔣勝男)同意在電視劇片頭署名原創編劇”。隨後蔣勝男開始創作《羋月傳》劇本,她稱自己2014年3月底交付所有53集劇本,其中部分內容亦按製片方審稿要求進行數稿修改,其間並無任何合作改編者。
而被告王小平則反映,從2012年11月到2013年年初,蔣勝男根據大家的意見將自己的分集大綱多次修改。從劇本十二集之後,蔣勝男每一集的劇本初稿都直接發給她,蔣勝男改過她提出的修改建議後,由她進行二度創作。王小平稱因對蔣的劇本質量不滿,花兒影視先是與兩個編外編劇(只參與了前五集),以及她簽署了編輯合同,2013年3月蔣勝男完成了53集初稿後不久王小平也完成了自己的50集初稿,此後,王小平一共修改過劇本六稿。王小平堅稱,蔣勝男一直知道自己是編劇之一,而蔣勝男卻稱自己是在2014年劇的宣傳海報上才發現自己並非唯一編劇。
雖然最終蔣勝男已接受非唯一編劇的署名方式,但她仍堅持《羋月傳》的故事來自自己的創作,花兒影視在《羋月傳》擅自為王小平署名“總編劇”是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權,並回避了對她“原創性”的肯定,侵犯了著作權,因此提出上訴。花兒影視方表示劇本創作是團體作業,甲方為誰署名無須通知編劇,為王小平如此署名是基於她經驗、水平以及市場影響的考慮。
7月庭前舉證時,雙方均將對劇本的貢獻視為關鍵。王小平委託編劇餘飛做了蔣、王兩版劇本比對,結論是王小平劇本對蔣勝男劇本的重大修改為28.2%,完全原創高達48.3%。必須指出的是,編劇餘飛雖然是編委會的副會長,但他以被告證人的身份出庭,不能視為法律意義上的“第三方鑑定機構”。而蔣勝男的代理律師將蔣勝男劇本與成片做了比對,結論是電視劇與蔣勝男劇本相同或近似的情節比例為58%。被告證人、編劇餘飛表示:“蔣、王兩本具體的臺詞相比核心事件區別更大,至於大事件、立意、人物性格上基本相同,但不排除這是合作創作的結果。”
對於這一侵權案,被告王小平及花兒影視多次公開指責蔣勝男借官司炒作自己的書跟新劇,控告毫無根據。對此蔣勝男則解釋之所以會採取如此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是因為自2013年蔣勝男交付了劇本初稿後,片方就對她施行了“訊息封鎖”,最終劇本不讓她過目,拍攝情況不知會,劇拍完宣傳期她才發現原本以為通過了的劇本被所謂的“總編劇”改了,而這個人亦是導演的妻子,這一系列事件導致她陷入了單方面的惶恐中,因而採用法律手段對話。
律師分析:為什麼這麼判?如何避免爭議?
對於法院的判決,華誠律師事務所的吳月琴律師分析,法院很並未聚焦前期雙方所糾結的“電視劇如何而來,誰貢獻更多”的問題,而是透過三個步驟做出判斷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著作權。第一,雙方均認可《羋月傳》源於7000字的小說,這就是確立了原告的身份。第二,被告在電視劇海報、片花上不給原告署名的行為,因海報、片花不屬於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載體,所以不構成署名侵權。第三,署名方式有否侵權?法院認為“總編劇”不是法律概念,而在行業規律裡,“原創編劇”已是對原告原創性質的認可,所以也不構成侵權。
那麼,編劇如何在影視製作的過程中保護自己的利益?吳月琴律師建議,在目前我國法律對複雜的影視製作過程缺乏直接規定的情況下,編劇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做好事先預防措施。
1、重視書面合同的簽訂,建議編劇可以聘請專業律師對合同進行審閱,確定各條款的有效性和合理性。需要注意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項:A.確定報酬支付的標準、形式、時間。B.避免一次性買斷所有財產權利,建議以影視改編權的形式進行許可,甚至可以設定許可年限。C.對劇本質量判定標準應有操作性,建議提前約定實現的客觀效果,並可以引進專業機構進行認定。D.應明確約定署名權行使的位置、形式及次序。E.可以對修改權進行一定的保留。
2、應注意創作過程中交流證據的儲存。
A.注意儲存底稿,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建議可以至版權保護中心進行登記,加強時間說明的法定效力。B.注意對雙方往來證據進行儲存。對於來往郵件,儘量寫清交流雙方身份與內容,提高證明效力。C.可以藉助行業的力量,提高自身的議價經驗和能力。
本案進行過程中,王小平將蔣勝男告上北京法庭稱其《羋月傳》小說侵犯了其《羋月傳》劇本的著作權,這引發人的思考,如果小說與劇本同時寫作的著作權歸屬應當如何劃分?
吳月琴表示若需解決著作權的認定,首先應及時透過合同對雙方的創作關係進行調整和確定。在寫作之初,就應該明確小說與劇本之間的相互關係。若在小說或者劇本的寫作中,某一方出現另僱他人創作、協助對方創作的事由,或對修改提出了決定性建議可以及時形成書面對權益的分配合意,避免產生糾紛。其次,雙方應當儘量保留己方創作內容的證據,必要時也可以藉助版權登記的方式對時間點進行記錄。在確定各版本存在相似性之後,創作時間的先後成為認定著作權的重要依據。如在《羋月傳》創作之初,蔣勝男如果提前就小說構思大綱或完成文字進行版權登記,或在合同中明確就電視劇相對於小說的改編進行授權,該案的結果也會少一些撲朔迷離。
編劇:文學作品怎麼改編
蔣勝男在《羋月傳》之前有過多年戲劇編劇的經驗,但正式面對娛樂圈這還是第一次,而電視劇編劇經驗的欠缺也成為片方對其的指摘。餘飛在第三次庭前會議時坦言,“總編劇、原創編劇這樣的署名方式並不多見,概念也並不明確,總編劇在行業內往往是一個上下協調、判斷、推進,對題材以及藝術上、人事上等等的問題進行把關的身份,署這個名的人可能寫了也可能沒寫,很難透過署名推斷其具體做過什麼貢獻,要看情況。另一條行業慣例,誰劇本貢獻更大誰署名在前,顯然貢獻未必單指寫出來的,片方可以根據重要性判斷先後。”模糊的定義、主觀的權衡,這是電視劇編劇新人蔣勝男對行規的不解。
有趣的是該訴訟一出,大部分編劇站在了王小平一邊,認為蔣勝男一個影視編劇新人得了那麼大製作的便宜還賣乖,而文學作者這邊則對蔣勝男表現出了更多的理解,評論家白燁甚至表示:“電視劇的很多優點都跟小說有關,電視劇的很多缺點都跟小說無關。”
某種意義上,蔣勝男如今對花兒影視、王小平方的控訴,正是其對這個影視圈、編劇圈行規的控訴。
餘飛的發言正是編劇工作的現實狀態,“編劇更像一個匠人無法自主寫隨意創造,劇組是甲方編劇是乙方籤的是委託合同,乙方擁有報酬權與署名權,除非有帶資入組能力的、大腕級別的能獨立完成劇本,否則99%的編劇的要務是在製片等人的指導下完成劇本,最終的作品是團隊的共同成果。”
那麼文學改編影視的一般流程是怎樣的呢,與普通劇本創作有何不同?
編劇小羅曾參與多部大IP改編,他解釋了小說改劇本的一般流程:首先是整理小說裡的劇情線,改成類似於劇本分場的簡單梗概。然後開始做人物設定,編寫核心人物的前世、人物背景、性格,以及人物故事線。從時間成本考慮,以上工作需要一個團隊完成。整理做得差不多後就需要跟原著作者討論,看他的意見,然後共同敲定每一集的分集梗概,以及內容、出場人物。分集完成後再完成分場。
小羅認為如果編劇工作由原作作者親自完成,會大大減少工作的複雜性。同時,他與餘飛的看法一致,認為劇本的創作建立在固定框架上,主觀能動性沒有小說那麼強,“影視行業是一個集體創作,一群人在做工作以及妥協,不像作者是孤身奮戰,編劇只是整個工業化流程裡很小的一部分,真正有權力的是導演和製片,作者不應該太生氣。”
IP改編糾紛:《鬼吹燈》與《餘罪》
官司圍繞著《羋月傳》著作權的歸屬,而對於普通觀眾而言,無謂誰編誰寫,最重要是好看。
《羋月傳》播出後曾受到過關於人物塑造、歷史考據、裝飾還原等諸多質疑,而在蔣勝男看來這大多與播出劇本對自己創作的過度改編有關,她曾在一次採訪中表示小說、劇本差距很大。讀者中也多有反映,小說與電視劇差別很大。
那為什麼影視改編會讓小說變得“很不一樣”?
編劇小羅稱,這主要是因為小說的語彙與劇本不同,小說有螢幕上看不到的東西,比如文字魅力、背景描寫、心理描寫、很多細節,改編成劇本後這些都會去掉,只能透過動作、臺詞來表現。另一方面劇本也有助於完善小說,比方說現在一些網路小說完成度不是特別好,但劇本會把這些空白情節補上。
“有句行內話,二流小說才能改出一流的影視作品”,他認為影視改編得當會讓小說往前走一步,但小說如果已經非常完善,反而很難超越。
近來,作家尤其網路小說作家對作品被過度改編的不滿時有耳聞,有兩則事件值得一提。
一則是天下霸唱告《九層妖塔》侵權勝訴。2015年9月,改編自《鬼吹燈》系列小說第一部《精絕古城》的電影《九層妖塔》上映。但原作者天下霸唱認為電影《九層妖塔》的故事情節、人物設定、故事背景均與原著相差甚遠,超出了法律允許的必要的改動範圍,而且社會評價極低,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這樣的改編侵犯了自己的保護作品完整權。2016年1月,天下霸唱將《九層妖塔》電影出品方中影集團方及導演陸川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向自己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100萬元。6月28日,一審宣判,《九層妖塔》電影方被判在發行、播放和傳播該電影時署名天下霸唱為原著小說作者,並就涉案侵權行為刊登宣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天下霸唱索賠百萬精神損失費的要求未獲法院支援。陸川作為電影的導演、編劇只享有署名權並根據合同獲得報酬,並非製片者,不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
另一則,《餘罪》作者常書欣炮轟編劇。
頂著第一季高口碑的光環,網劇《餘罪》第二季口碑卻遭遇滑鐵盧,引來原著作者和編劇的對嗆。作者常書欣在微博上公開“聲討”,“編劇沒看過小說,自己亂改,劇情沒有邏輯,人物關係混亂,缺乏罪案推理細節,片名可以直接改成《白痴與笨蛋》了”。針對常書欣的批評,《餘罪》網劇總策劃於淼回應稱,“為了規避政策上的風險,將原著很多不適宜在影視劇中具體展現的拿掉了。如果像大眾認為的那麼簡單,那把小說抄成劇本不就完了麼,每一個人物對話,你都照抄去演就行了。那為什麼還要請編劇來寫呢?”
對此餘飛的評論也許能反映出業內編劇的普遍心理:“《餘罪》小說是很好看的,我很喜歡。不過,它能變成影片播出你就謝天謝地吧,別要求什麼忠實原著了。”
蔣敏是蔣勝男的姐姐也是代理人,她表示這樣一系列的訴訟讓她們看懂這這個娛樂圈。如今蔣勝男的合作非常謹慎,她成立了工作室,因為這樣專案開發有話語權可以保證質量,以免失控。她稱,為避免紛爭,會將劇本先拿去登記或儲存,然後再發給製片商。她對於同行編劇、作家在創作過程有幾點建議,“首先註冊一個與公證處聯網的公證郵箱,任何時候需要就能從公證處打出來;其次有任何製片商讓你限制小說發表時間,絕對不能答應;三合同要教最專業的律師來籤;四萬一發生糾紛,儘量和解,打官司不是編劇能忍受的,普通編劇更不能就拿幾萬,片方又那麼強大。”
娛樂產業被資本激起驚濤駭浪的年代,隨處可見內容未定專案先行,催熟IP所帶來的隱患。這是個“不缺錢”的好時代,也是個內容匱乏的時代,全民湧動的娛樂消費需求,驅趕著資本家探身文學圈招來。這是個作者的盛宴,但是文學家的鴻門宴。
這樣一起官司能為被內容緊缺逼得到處“借種”的娛樂資本怎樣的規誡?能給被名利誘惑的作者多大的警示?如果,法律成為人情、行規、潛規則……之後的最後手段,那麼一旦它出現,必定會抹殺前幾項構建起來的所有功績,並以非議相待。
編輯:na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