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說:被監管下的網路直播將如何發展?

自“直播造人”事件以來,加強網路直播已經成為監管共識。此前,文化部、國家廣電總局已經分別從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加強網路直播及直播平臺管理提出了要求。那麼,在直播內容多樣化,直播監管多維下,未來的網路直播將走向何方呢?

自“直播造人”事件以來,加強網路直播已經成為監管共識。

此前,文化部、國家廣電總局已經分別從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加強網路直播及直播平臺管理提出了要求。

日前,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就備受關注的“網路直播”再次設定新聞直播監管要求。

那麼,在直播內容多樣化,直播監管多維下,未來的網路直播將走向何方呢?

直播亂象:情色、低俗及擦邊球式內容屢禁不絕

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提供網際網路直播平臺服務的企業超過300家,且數量還在增長。

在直播平臺數量保持高速增長的同時,則是基於直播商業模式及直播內容衝突的日漸凸顯。

眾所周知,從技術原理上看,國內“網路直播”可分為兩類,一是在網上提供電視訊號的觀看,例如各類體育比賽和文藝活動的直播,這類直播原理是將電視(模擬)訊號透過採集,轉換為數字訊號輸入電腦,實時上傳網站供人觀看,相當於“網路電視”;另一類則是真正意義上的“網路直播”:在現場架設獨立的訊號採集裝置(音訊+影片)匯入導播端(導播裝置或平臺),再透過網路上傳至伺服器,釋出至網址供人觀看。

由於直播內容來源不同,“電視節目網路直播”不太容易出現違法違規問題,而“自制內容網路直播”則因為欠缺內容前置稽核機制,很容易滑入違法違規境地。

更重要的是,在“自制內容網路直播”又可分為“表演性質的網路直播”和“實錄性質的網路直播”,前者常見的就是各類女主播透過鏡頭唱歌、模仿、脫口秀以及動作表演等,而後者則是各類會議、活動或事件的網路直播。

在“自制內容網路直播”中,“表演性質的網路直播”更容易出現違法違規問題,一方面,此類主播群體,無論男女,對很多法律法規並不瞭解,另一方面,此類模式下主播收入來自於“圍觀”使用者的“禮物贊助”,因此為了吸引觀眾、增加收入,一些主播,可能會“鋌而走險”,進行“挑逗”或“露骨”式表演。

簡單說,表演性質的網路直播所暴露出的問題,是引發網路直播監管的根源所在。

與此同時,在直播內容細分化的趨勢下,有的直播平臺打擦邊球,靠低階趣味博取眼球,有的傳播違法違規內容,還有的平臺違規開展新聞資訊直播,而這則成為引發多重監管的根本原因。

直播監管:按內容性質需分類實施交叉監管

在各類直播平臺提供的直播服務中,除去內容直播外,還涉及到男女主播與圍觀人群的互動問題。

簡單說,網路直播從觀看終端看,不僅是手機直播,也包括電腦直播,從直播的內容表現形式看,又涉及文字、語音或影片,而從直播內容來看,又可分為表演性質的、影片節目性質的和新聞性質的。

由於網路直播平臺初期表演性質的直播比重較高,因此,文化部門成為最早涉足網路直播的監管部門。

2016年4月14日,文化部公佈了第二十五批違法違規網際網路文化活動查處名單,鬥魚、虎牙直播、YY、熊貓TV、戰旗TV、龍珠直播、六間房、9158等多家網路直播平臺因涉嫌提供含有宣揚淫穢、暴力、教唆犯罪、危害社會公德內容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被列入查處名單。

隨後,北京網路文化協會組織百度、新浪、搜狐、愛奇藝、樂視、優酷、酷我、映客、花椒等20餘家從事網路表演(直播)的主要企業負責人在共同釋出《北京網路直播行業自律公約》。

此外,按照廣電總局、資訊產業部聯合制定的部門規章《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是指製作、編輯、整合並透過網際網路向公眾提供視音訊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

顯然,按照《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及《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網路直播是可以納入“視聽節目”,由廣電總局予以管理的。

因此,廣電總局成為網路直播領域的第二大監管部門,隨後,2016年9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重申廣電總局的有關規定,即直播平臺必須持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不能從事直播業務。

11月4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成為第三大介入網路直播監管的監管部門。

簡單說,直播內容中涉及“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等時政類新聞資訊的,需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

直播洗牌:平臺有證繼續上崗,無證退場或賣身他人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透過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節目等提供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簡單說,根據目前監管分工,按照直播內容不同,各大直播平臺根據自身提供的直播內容不同,需要分別接受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文化部及國家廣電總局的監管。

而在監管機制明確之後,直播平臺的清理整頓工作將成為未來一段時間直播行業的重點所在,對於那些還沒有取得《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的直播平臺,要麼,需要終止提供此類直播內容服務,要麼,需要儘早申請相關資質或“賣身”給其他擁有相應資質的平臺。

事實上,此前一些網路直播平臺已經選擇“委身他人”,比如樂視體育3億元收購了體育直播平臺章魚TV,騰訊斥資4億入股鬥魚TV等等。

不好的訊息可能是,在當前至少300家直播平臺的前提下,如果預期無法獲得相應的資質或尚未引入大平臺入股,現在“賣身”可能會因賣家太多,賣價不會太高,但無論如何直播洗牌已經不可避免。

編輯:yvet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