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發網際網路視聽節目管理修訂意見稿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今日就《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從目前公開的《意見稿》中可以看出此次修訂主要的是針對“許可證”這一源頭證件管理的進一步收緊,違規罰金多為2-3萬不等。

6月9日,廣電總局網路司司長羅建輝出席上海電視節論壇活動時提到,廣電媒體要適應網際網路時代發展態勢,努力發展網路適應新媒體,加快推動融合發展的程序已經成為大勢所趨。下一步將全面落實移動網際網路影片節目的規範性要求,進一步加強移動網際網路影片節目與其他終端影片節目管理的同步推進。

既然要推進網際網路影片節目的規範性,有法可依是必須途徑,那麼其中的“法”變成為了重點,早在2004年6月1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務會議透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同年10月11日起施行。經過了11年網際網路迅猛發展,《管理辦法》似乎有些跟不上時代的腳步,於是更新修訂成為必做之事。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今日就《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規定,網路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應配備專業節目審查人員。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可對未配備專業安全管理和節目審查人員的,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從目前公開的《意見稿》中可以看出此次修訂主要的是針對“許可證”這一源頭證件管理的進一步收緊,違規罰金多為2-3萬不等。相信隨著網際網路影片內容影響日益增加,廣電總局也將繼續履行其監管監控的職責,去其糟粕留其精髓,推進法則建設,力爭依法治網。

以下為《意見稿》相關內容原文:

《意見稿》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1、擅自從事網路廣播電視服務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2、網路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播出節目的內容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網路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播出節目的來源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3、未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網路廣播電視服務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4、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網路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選擇未取得網路廣播電視整合播控許可的單位提供整合播控服務的或未經過合法設立的整合播控平臺統一整合後直接提供給使用者的;

(二)網路廣播電視整合播控服務單位拒絕網路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的節目訊號接入請求或擅自插播、截留、變更網路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播出的節目訊號的;

(三)網路廣播電視傳輸分發服務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廣播電視安全傳輸的管理規定的,或擅自插播、截留、變更網路廣播電視整合播控平臺發出的廣播電視節目訊號和電子節目指南(EPG)、使用者端、計費、版權等控制訊號的;

(四)網路廣播電視整合播控服務單位在為網路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提供接入服務前,未履行許可證查驗義務的;

(五)網路廣播電視服務單位未按照廣播影視管理規定和相關標準實行規範對接或未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服務保障的;

(六)網路廣播電視傳輸分發服務單位在為整合播控平臺提供傳輸分發服務前,未查驗網路廣播電視整合播控服務單位的許可證的。

5、網路廣播電視服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予以警告,可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變更股東、股權結構以及有上市等重大融資行為或有重大資產變動,未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變更《許可證》載明的業務類別、服務內容、傳輸網路、覆蓋範圍等業務專案以及採用合資、合作模式開展業務,未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未按本辦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播控、節目審查、安全播出、安全傳輸等管理制度,未配備專業安全管理和節目審查人員的;

(四)網路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和整合播控服務單位未在播出介面顯著位置標註播出標識、名稱、《許可證》編號的;

(五)網路廣播電視內容服務單位發現含有違反本辦法的節目未及時刪除或未保留節目播出資訊或未主動配合主管部門查詢以及履行報告義務的;

(六)網路廣播電視服務單位發現接入整合播控平臺的節目含有違反本辦法的內容時未及時切斷節目源或未報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七)用於網路廣播電視服務的技術系統和終端產品不符合廣播影視有關標準和要求的;

(八)未向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設立的網路廣播電視節目監控系統提供必要的訊號接入條件的;

(九)網路廣播電視服務單位在同一年度內三次出現違規行為的;

(十)拒絕、阻撓、拖延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6、以虛假證明、檔案等手段騙取《許可證》的。

有本條第(八)項行為的,發證機關應撤銷其許可證。

7、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要依法給予有關責任人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