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重申要求:網路直播需有許可證 彈幕內容抵制低俗化

近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相關規定,要求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機構依法開展直播服務。

近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相關規定,要求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機構依法開展直播服務。

《通知》指出,根據《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關於釋出〈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的通告》,開展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應具有相應資質:

一是透過網際網路對重大政治、軍事、經濟、社會、文化、體育等活動、事件的實況進行視音訊直播,應持有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頒發的《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且許可專案為第一類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第五項。

二是透過網際網路對一般社會團體文化活動、體育賽事等組織活動的實況進行視音訊直播,應持有《許可證》且許可專案為第二類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第七項。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機構及個人,包括開設網際網路直播間以個人網路演藝形式開展直播業務但不持有《許可證》的機構,均不得透過網際網路開展上述所列活動、事件的視音訊直播服務,也不得利用網路直播平臺(直播間)開辦新聞、綜藝、體育、訪談、評論等各類視聽節目,不得開辦視聽節目直播頻道。

未經批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使用“電視臺”“廣播電臺”“電臺”“TV”等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

《通知》要求,開展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管理條件,以及內容稽核把關能力,確保播出安全與內容安全,在開展直播活動前應將相關資訊報屬地省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備案。

《通知》還對直播節目內容,相關彈幕釋出,直播活動中涉及的主持人、嘉賓、直播物件等作出了具體要求,直播節目應堅持健康的格調品味,不得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禁止的內容,並自覺抵制內容低俗、過度娛樂化、宣揚拜金主義和崇尚奢華等問題。

《通知》要求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依法加強對轄區內網路視聽節目直播行為的管理。

編輯: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