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設立專項資金 獎勵文創企業上市掛牌和併購
近日,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釋出《細則》,將對滿足條件的上市公司進行獎勵,《細則》中上市、掛牌獎勵標準為,境內上市獎勵:每家企業獎勵100萬元;境外上市獎勵:每家企業獎勵100萬元;掛牌獎勵:每家企業獎勵60萬元。
近日,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釋出《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文化創意企業上市、掛牌和併購獎勵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細則》規定,申請上市、掛牌和併購獎勵的文化創意企業,原則上應滿足註冊地和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市;申請上市獎勵的企業已完成境內、境外交易所公開發行上市,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申請掛牌獎勵的企業已完成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細則》還公佈了上市、掛牌獎勵標準,境內上市獎勵:每家企業獎勵100萬元;境外上市獎勵:每家企業獎勵100萬元;掛牌獎勵:每家企業獎勵60萬元。 同時,對企業併購時發生的財務、法律等中介服務費用,根據併購型別、併購涉及的交易額給予一定獎勵。對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發生多個併購的,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以下為政策全文:
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文化創意企業上市、掛牌和併購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京文資發〔2016〕8號,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2016年1月29日釋出)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企業專案徵集評審管理辦法(試行)》(京文資發〔2016〕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境內上市是指在滬市、深市的主機板、中小板和創業板等公開上市;所稱境外上市是指在港交所、紐交所、納斯達克及其他國家的交易所公開上市;所稱掛牌是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所稱併購是指納入到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管理,或透過北京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實施的兼併收購。
第三條 申請上市、掛牌和併購獎勵的文化創意企業,原則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上市、掛牌獎勵的文化創意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註冊地和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市;
2.申請上市獎勵的企業已完成境內、境外交易所公開發行上市,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3.申請掛牌獎勵的企業已完成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併購獎勵的文化創意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1.註冊地和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市;
2.申請企業為併購方;
3.申請企業為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企業,或透過北京文化產權交易中心實施兼併收購的其他文化創意企業;
4.申請企業已完成併購後工商註冊變更等相關事項,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第四條 上市、掛牌和併購的獎勵標準:
(一)上市、掛牌獎勵標準:
1.境內上市獎勵:每家企業獎勵100萬元;
2.境外上市獎勵:每家企業獎勵100萬元;
3.掛牌獎勵:每家企業獎勵60萬元。
(二)併購獎勵標準:
對企業併購時發生的財務、法律等中介服務費用,根據併購型別、併購涉及的交易額給予一定獎勵。對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發生多個併購的,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1.境內併購:併購交易額在5000萬元(不含)以下的,獎勵實際發生費用的50%,對單個專案的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併購交易額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實際發生費用的60%,對單個專案的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40萬元;
2.境外併購:併購交易額在5000萬元(不含)以下的,獎勵實際發生費用的60%,對單個專案的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併購交易額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實際發生費用的70%,對單個專案的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80萬元。
第五條 專案單位在透過初審後,需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詳細資料(每年可根據情況調整)至各區受理單位,包括:
(一)申請上市獎勵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基本資訊表(從申報系統中匯出,加蓋公章);
2.專案基本情況表(從申報系統中匯出,加蓋公章);
3.專案申報承諾書(從申報系統中匯出,加蓋公章);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加蓋公章);
5.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加蓋公章);
6.企業或相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與證券公司簽訂的有關協議影印件(加蓋公章);
7.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已批准企業發行和上市申請的通知書、備案檔案等證明材料影印件(加蓋公章);
8.最近兩個年度審計報告及財務狀況相關材料(加蓋公章);
9.企業上年度完稅證明覆印件或上年度銀行繳稅憑證影印件(加蓋公章);
10.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申請掛牌獎勵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基本資訊表(從申報系統中匯出,加蓋公章);
2.專案基本情況表(從申報系統中匯出,加蓋公章);
3.專案申報承諾書(從申報系統中匯出,加蓋公章);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加蓋公章);
5.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加蓋公章);
6.企業與證券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影印件(加蓋公章);
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出具的《同意企業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影印件(加蓋公章);
8.最近兩個年度審計報告及財務狀況相關材料(加蓋公章);
9.企業上年度完稅證明覆印件或上年度銀行繳稅憑證影印件(加蓋公章);
10.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
(三)申請併購獎勵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基本資訊表(從申報系統中匯出,加蓋公章);
2.專案基本情況表(從申報系統中匯出,加蓋公章);
3.專案申報單位對報送材料真實性負責的宣告(從申報系統中匯出,加蓋公章);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加蓋公章);
5.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加蓋公章);
6.企業與證券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影印件,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簽訂的相關協議影印件(加蓋公章);
7.工商註冊變更材料,及其他證明併購事件發生的相關材料(加蓋公章);
8.企業併購費用明細表(加蓋公章),對應明細表中明細支出科目順序排列的費用支出證明材料(合同、發票影印件等);
9.最近兩個年度審計報告及財務狀況相關材料(加蓋公章);
10.企業上年度完稅證明覆印件或上年度銀行繳稅憑證影印件(加蓋公章);
11.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六條 本細則第五條材料中,按照《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要求已換髮載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營業執照的企業,不再要求其提供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第七條 申請上市、掛牌和併購獎勵的文化創意企業,應當在成功上市、掛牌或併購工作完成後兩年內向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提出獎勵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編輯: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