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诉于正案二审宣判: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 并赔偿500万元
记者12月18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台湾作家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等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记者12月18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台湾作家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等著作权侵权案作出...
记者12月18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台湾作家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等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
原标题:侵了琼瑶的权于正被“罚”500万记者12月18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台湾作家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等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琼瑶诉于正案的判赔金额较大,保护力度值得肯定;但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采取的“填平原则”,对侵权方而言缺少惩戒,实践中“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
2014年4月8日,一部由于正(本名余征)编剧的古装电视剧《宫锁连城》登陆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取得较好收视成绩。4月15日,台湾编剧琼瑶(本名陈喆)在微博上发布公开信,指《宫锁连城》涉嫌抄袭《梅花烙》,于正当日发表微博称剧本没有问题。
4月28日,琼瑶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就琼瑶是否有资格控告于正侵权、于正是否侵权以及侵权处罚额度等焦点问题开庭审理后,最终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于正及四家公司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
对于该项判决,于正方面提起上诉。今年4月8日,北京市高院二审审理此案,双方均提交新证据。12月1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于正上诉,维持原判。对于于正方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根据怡人公司和林久愉分别作出的声明显示,琼瑶对《梅花烙》剧本享有著作权。
对于该判决,琼瑶通过代理律师王军表示,她始终相信法律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于正方委托代理律师马晓刚表示,截至18日12时30分,他还没有收到二审判决书,稍后于正工作室将会有公开说明,他个人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
琼瑶生于四川成都,父亲陈致平是大学教授,母亲袁行恕出身书香门第。1949年,琼瑶随父由大陆到台湾生活,高中毕业后不久即结婚生子,并尝试写作。其后步入职业作家行列,并相继进入电影、电视剧制作行业。琼瑶首次婚姻破裂,现任丈夫平鑫涛同时也是其经纪人、出版人,经营着台湾一家文化集团,琼瑶所有作品均由该公司出品。
琼瑶诉于正案案情回顾:
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陈喆(笔名琼瑶)被认定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判决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道歉,消除影响。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编辑:v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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