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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或改變VR創業公司命運 影響國際頭顯入華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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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外資、合資公司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將會直接影響國際頭顯大廠的入華意願,給國內的頭顯廠商做平台的機會窗口。規定限制了外資、合資公司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不具備做內容分發的主體資格,推廣硬件的意願也會大打折扣。

新規中,明確規定了遊戲屬於網絡出版的範疇,受到規定約束。網絡遊戲事前審批規定正式成文,很可能催生 VR 遊戲內容代理領域的創業機會。

3月10日,《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正式實施。 這份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2013年 根據全國人大決定由新聞出版總署和廣電總局合併而成,下文將簡稱 “總局”)、工信部聯合制定的部門規章,在國內引發熱議。 對於還在萌芽中的 VR 行業來説,這項新規定有會產生哪些影響呢?是不是會改變不少 VR 公司的命運?

一、國外頭顯大廠入華是不是會延期?

限制外資、合資公司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將會直接影響國際頭顯大廠的入華意願,給國內的頭顯廠商做平台的機會窗口。

新規第二章第十條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與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絡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隨後,總局的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進一步解釋了這一問題:

網絡出版服務同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出版一樣,屬於國家明確禁止外商投資從事的行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 2015年 聯合發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15年修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令 [2015] 第22號)已明確將 “網絡出版服務” 列入 “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

這一規定,將會直接影響國際頭顯大廠的入華意願。對於目前做頭顯的海外大廠來説,軟硬件一體會是趨勢,硬件是基礎載體,內容分發是持續盈利的重點,二者缺一不可。規定限制了外資、合資公司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不具備做內容分發的主體資格,推廣硬件的意願也會大打折扣。

一名業內人士告訴36氪,三星原本準備讓 Gear VR 與 Oculus Rift 一起入華,“韓國方面看到這一規定後就懵了”,暫時停止了這一計劃。Oculus VR 被 Facebook 收購後,是否能入華本來就是一個未知數,再加上這一規定,意願估計還會打折扣。

除了 Oculus 系頭顯,索尼 PS VR 也可能受到影響。一名接觸過索尼 PS VR 的相關人士私下告訴36氪,“畢竟國家政策在這擺着,VR 的國行還沒有確定要出”。

索尼娛樂、三星兩家公司分別為日企、韓企,一向尊重當地法律。以目前的公司體量,不會輕易鑽法律空子。去年年底,索尼 SEC 中國戰略部部長添田武人在接受音頻媒體採訪時講,雖然國家已經解禁了遊戲主機,但是為了更符合中國規定,所以年初時還是主動延期發售了。可以推測,在目前的新規定進一步明確前,兩家公司應該都不會輕舉妄動。

對於已經入局國內要做平台的 VR 頭顯廠商來説,這應該算是一個好消息。大廠缺席,手握產品,銷量可以繼續保證;對於華為、小米這些打算入局做 Gear VR 類產品的手機廠商來説,三星缺席,爭取到了更多的研發時間。

不過,對於以出貨為目的的頭顯廠商、還在觀望中的要做平台的頭顯廠商來説,大廠入華推遲,全球銷量受影響,生產訂單縮減,供應鏈的成熟度也會受影響。原本計劃 “大廠催熟產業鏈和市場後再入局”,現在可能還要重新觀望、尋找合適時機了。

其實,大廠缺席在理論上並不會持續很長一段時間。目前的情況來看,HTC VIVE 已經過審,本週的開發者大會上還公佈了 HTC VIVE PORT 一應用商店,很可能意味着 HTC 已經找到了一條合適的路勁。有業內人士分析, HTC 是台資公司,今年很注重政府關係,同時很可能已經在國內註冊了公司。

對於其他的外資、合資公司來説,這個問題也可以通過 VIE 架構解決。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制度安排,首創於2000年新浪上市。簡單説來,就是內資公司申請牌照,外資公司(一般註冊在某個羣島上)申請海外上市。外資公司和內資公司沒有任何股權關係,內資公司通過合同將它所有的權益轉讓給外資公司。這是一個相當成熟的商業制度安排,中國互聯網公司已不陌生,主要還看這些國外大廠懂不懂。

所以,對於國內要做平台的頭顯廠商來説,新規確實爭取了商業時間,只是這個時間窗口有多久,可能還要看大廠們的行動。

此外,新規中對於服務器存放的規定或許也會制約大廠的熱情。新規第二章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出版主題需要承諾相關服務器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不少海外公司來説,可能也是一個挑戰。解決的措施,自然也是分服。

至於還在融資中的、想要做“出版” 的創業公司來説,有了 VIE 結構,拿不難美元投資其實倒是沒有太大影響。

二、線下體驗店會不會迎來一個暖春?

如果頭顯大廠短期內無法入華,線上渠道受阻,開發者很可能加大對線下渠道的投入。

根據 HTC 內部人士的數據,HTC VIVE 的預售中,中國用户僅次於美國。供應鏈的消息表示,Oculus 和索尼 PS VR 今年的訂單量均在百萬台左右,被寄予厚望。如果無法正常入華,真正 C 端用户的銷量必然受到影響(開發者除外),國內市場教育的工作還需要更長一段時間。

對於已經入局的開發者來説,最重要的還是賺錢。線上用户有限,難以實現盈利,很可能擁抱線下體驗店的資源。

目前,國內的線下體驗店模式已經比較成熟。以樂客為例,其產品主要面向20-30平米的場地,目前已經服務了近 1000 家 VR 體驗店,遍佈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和其他二三線城市。這種線下體驗店的分成模式也已經走通。目前,業內普遍分成比例是一次體驗,CP 會分到 2-3.5 元不等。2015年的數據顯示,一家體驗店平均每天接待 66 人次客户。以此推算,對於 CP 們來説,線下應該是一個不錯的出口。

有業內人士表示,這種線下體驗店,往往不受文化傳播、出版規定影響,只需要按照遊樂場的標準,向當地工商、公安等部門報備即可。很多地區,物業甚至會幫忙完成報批工作。

此外,HTC 與順網合作,也在探索網吧體驗渠道。受線上資源制約,或許也會有更多網吧加入到線下體驗店的試點與推廣。對於 CP 們來説,即使在行業初期、內容稀缺的情況下,對於渠道的議價權也已經降低了不少。

三、VR的遊戲代理的機會是不是要來了?

新規中,明確規定了遊戲屬於網絡出版的範疇,受到規定約束。網絡遊戲事前審批規定正式成文,很可能催生 VR 遊戲內容代理領域的創業機會。

新規第一章第二條規定:

(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這就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了遊戲屬於網絡出版的範疇,受到該法規的約束,斷絕了大家打插邊球的念想。

此外,新規中,還用三條明確了事前審批制度。 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

網絡遊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第三十二條規定,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在網絡上提供境外出版物,應當取得著作權合法授權。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遊戲,須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辦理審批手續。

事實上,對於網遊戲行業的人來説,“事前審批” 的規定並不陌生。這項制度度自 2009年此前已經在事實上執行,這次只不過以法律的形式規範。

不過,對於很多 VR 方面的內容創業者來説,往往沒有做過遊戲發行相關的工作,並不瞭解相關的流程。也有創業者認為只需要提交軟件到各個平台即可。

一般來説,網遊發行往往是通過遊戲發行商,由遊戲發行商負責處理這些事宜。有開發者表示,HTC 的人也希望他們自己能搞定這些事宜。

最受關注的自然還是Steam 這樣的遊戲平台是否具有合法性。這個在知乎上熱議的問題,還沒有官方的解讀。目前,普遍的觀點還是,“Steam屬於灰色地帶,理論上不具有合法性,但法律法規又沒有被明令禁止。” 也有觀點認為,Steam 扮演的角色類似 “國外書商”,並不屬於法規約束的範圍。

新規也明確了類似的違規行為會受到的處罰。第五十一條規定,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或者擅自上網出版網絡遊戲(含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遊戲),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並由所在地省級電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通知,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責令關閉網站等處罰;已經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絡出版物,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 1 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 5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至於是否執行,還在於監管部門的意願。有業內人士推測,如果嚴格執行的話,包括 App Store 在內都可能受到影響,“一般如果平台不涉及黃賭毒,可能並不會做過多監管”。

對於想要新入行做VR遊戲發行的公司來説,可能也並沒有那麼容易。 新規中還明確了其他單位進入網絡出版服務領域的資質條件。也就是説,目前較大的發行平台如果符合條件,一樣可能成為具有網絡出版資質的單位。有 BAT這些大巨頭在,創業公司沒有資源的情況下入局,競爭可想而知。

上述三條規定側重的都是“網絡遊戲”,至於單機的VR遊戲是否也受到同樣的約束,也還是需要進一步討論。

想在內容上打插邊球是不是要緩緩了?

新規中特別強調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對於想在內容上打插邊球的團隊來説,是不是也會考慮暫時擱置。

新規第二十五條規定, 

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規定, 

國家支持、鼓勵下列優秀的、重點的網絡出版物的出版:

(七)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內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

因為我國的出版內容沒有實行分級制度,未成年人一直是保護的對象。而在 VR 行業,希望利用插邊球內容吸引用户的還有不少。新規出台伊始,是否會加強對內容的管控還是一個未知數。但頂風作案,很可能不是一個明智的選擇。

事實上,關於新規,目前都還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除了自媒體無需獲得許可外,其他條款都還是非官方解讀。

不過,綜合我們採訪的十幾位 VR、遊戲、法律業內人士的觀點來看,這個規定基本一直都是這樣執行的,只不過這次以法規的形式加以明確,不少團隊應該早有準備。此外,新規的活動空間可能還挺大,倒是沒有必要太擔心。業內人士普遍認為,VR 行業還處於早期,國家還是會以鼓勵為主。只有當行業發展到一定經濟體量和規模時,才會有多個國家部門願意涉足管理,就像當年的網遊業一樣。創業公司可能也不用太過於擔心。創業者如果因為還沒有產生實質影響的政策就放棄創業、或是認定會影響創業,一開始可能就不太適合創業吧。

編輯:yvo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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