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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衞視首度發聲:如期播出 燦星或進行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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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公告中,燦星也表態“如果Talpa公司依然拒絕按照世界各國公認的模式節目收費標準,為索要天價模式費,單方面撕毀與燦星製作尚未到期的品牌授權合約,那麼燦星製作保留自主研發、原創制作《中國好聲音》節目的權利。燦星聲明《中國好聲音》這一中文節目名稱,系由燦星製作與浙江衞視聯合創意命名,該節目品牌屬於燦...

此外,總局對歌唱類選拔真人秀有牌照限制,《中國好聲音》的牌照僅屬於燦星製作及浙江衞視。

【導語】燦星製作副總裁、宣傳總監陸偉對《綜藝報》表示,燦星製作和浙江衞視將保持統一戰線。此外,總局對歌唱類選拔真人秀有牌照限制,《中國好聲音》的牌照僅屬於燦星製作及浙江衞視。

就《好聲音》版權糾紛事件,燦星製作副總裁、宣傳總監陸偉於表示,燦星做了幾方面的準備,在對方遵循國際慣例的情況下,在不“勒索”鉅額費用的前提下,達成續約——此為第一選擇。“最壞的情況是,對方堅持索要鉅額模式費,談判破裂,燦星原創自制《中國好聲音》全新一季節目。”

同日,浙江衞視總監王俊接受《綜藝報》採訪時表態,“浙江衞視會如期播出《中國好聲音》。”至於將以何種形式與哪家公司合作,對方並未回覆。

儘管浙江衞視對此事未做進一步表態,但陸偉在採訪中表示,燦星製作和浙江衞視保持統一戰線。

1月28日晚,燦星製作發佈公告,稱曾研發《The Voice Of…》系列節目模式的荷蘭Talpa公司違背國際慣例索要天價模式費,繼而單方面撕毀合同,取消《中國好聲音》節目原有授權,並擬將《The Voice Of…》的節目模式轉授給唐德影視。燦星表示堅決捍衞《中國好聲音》(簡稱《好聲音》)。同時,星空傳媒已啓動針對Talpa的國際訴訟,擬將在荷蘭、英國和美國同步提起國際訴訟,狀告Talpa單方面撕毀合約的行為。

三方能否實現合作?燦星自主研發的《中國好聲音》還是“好聲音”嗎?

燦星聲明《中國好聲音》這一中文節目名稱,系由燦星製作與浙江衞視聯合創意命名,該節目品牌屬於燦星製作與浙江衞視共同擁有,Talpa公司無權授權任何一方製作名為《中國好聲音》的節目。

陸偉強調,燦星和浙江衞視註冊了《中國好聲音》商標,為雙方共同擁有。“因此,在國內不會出現兩個《好聲音》。我們會製作原版中國好聲音,按原計劃製作播出。而不論哪方製作了《Voice Of China》,都不能叫《中國好聲音》。此外,總局對歌唱類選拔真人秀有牌照限制,《中國好聲音》的牌照僅屬於燦星製作及浙江衞視。”

就在燦星宣稱捍衞《中國好聲音》的同時,28日晚唐德也發佈公告稱以4年6000萬美金的價格拿下《The Voice Of…》4年授權。並將於1月29日下午在京召開簽約發佈會。

唐德即將開啓進軍綜藝的戰略佈局,但作為一家影視製作公司打造音樂選秀類大型節目《好聲音》似仍有侷限。“節目成功取決於非常多的因素,製作團隊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環。如果找不到合適的合作伙伴,這個模式的品質和品牌影響力可能都會受影響。” 樂正傳媒研發與諮詢總監彭侃説。

記者提出三方有無合作可能性,陸偉答道,“我們不會接受三方合作,這不是雙方得利,而是外方得利,中國公司兩敗俱傷。因為外國模式方的費用需求被滿足了,然後鉅額資金外流,風險全部由中國公司承擔,此先例一開,所有購買模式的中國公司或中國電視台都會遭遇巨大危機,市場也會變得非常混亂,坐地起價、哄抬物價會變成常態。”

在之前的公告中,燦星也表態“如果Talpa公司依然拒絕按照世界各國公認的模式節目收費標準,為索要天價模式費,單方面撕毀與燦星製作尚未到期的品牌授權合約,那麼燦星製作保留自主研發、原創制作《中國好聲音》節目的權利。”

如此看來,燦星製作很可能繼續推出《中國好聲音》,卻是熟悉的名字,不同的味道。

“在原創自制的《中國好聲音》中,我們會棄用原節目英文名、片頭音樂等,對舞台重新設計,賽制也會有變化。”陸偉説。

網上還流傳出一份“燦星原創《中國好聲音》節目模式討論稿”,被爆是燦星製作內部人員討論原創模式的筆記。“討論稿”中涉及“全新轉椅”“8位導師陣容”“學員對戰升級”“現場觀眾投票”“現場設置分析師”等模式改造細節。

一直以來,“轉椅子”被認為是《好聲音》標識性節目元素,陸偉則認為,轉椅本身不是Talpa的原創模式,國外很多節目都有這一模式,“我們使用轉椅模式,完全沒有問題。”

對於燦星“原創”《中國好聲音》的可行性,北京超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胡曉偉律師認為,模式版權和商標權是不同的概念,商標權保護的是這個品牌,且具有區域保護性;節目具體的類型、形態和呈現方式屬於版權模式的範疇。“如果燦星和浙江衞視註冊了《中國好聲音》商標,而荷蘭Talpa原版權方沒有在中國進行商標註冊,燦星使用這個名字做原創節目是可以的,但引用原版節目形式就不行。”

儘管燦星方面表示其擁有《中國好聲音》這一中文名的商標使用權,但依然有業內人士表示,此舉存在風險。“模式上的授權合約中都包含了節目LOGO、名稱,包括商標都歸屬授權方所有。”

是國外模式公司“坐地起價”,還是國內製作公司對模式授權有理解誤差?

如今,圍繞《中國好聲音》模式版權歸屬的紛爭愈演愈烈。按照燦星方面説法,2012年,燦星製作與浙江衞視從荷蘭Talpa公司引進《The Voice Of…》節目模式,按照國際慣例,支付了佔節目整體制作費的5%左右的模式費200多萬元。節目模式合同一般有效期為3年,每年續約一次,續約前雙方會進行價格談判。

燦星透露,4年間,Talpa不斷加價,從最初的200萬元,至2013年時漲到一億元。經過談判,燦星製作最終以每年6000萬元版權費續約,該模式費一直沿用到2014年、2015年未變。然而到了2016年初,Talpa公司找到了在A股上市的中國製作公司唐德影視參與競價,並對燦星開出“承諾每年向Talpa支付高達數億元人民幣的模式費”才能重啓續約談判的條件。此舉也成了引發這場紛爭的導火索。

在陸偉看來,國內的確會出現一檔成功的模式節目後期遭遇多方哄搶、抬價的情況,導致模式費飛漲(有點像明星身價)。除了《好聲音》外,模式費翻了幾十倍、從幾百萬到幾千萬的節目不在少數。

當下,中國製作公司和電視台對海外優秀節目模式的趨之若鶩日益白熱化,不惜重金引進模式。國外節目版權方是否看準了中國買家心理,手持模式“坐地起價”?

首先對於“天價模式費”一説,樂正傳媒研發與諮詢總監彭侃認為,雙方在版權費用上無法達成一致,分歧可能在於對節目模式授權費中細分板塊的認知偏差。

“按照國際案例,一般模式節目授權費由幾部分構成,一是授權其製作和播出節目的權益,此項費用是節目製作和播出總成本的5%-10%;二是顧問諮詢費用,國外版權方派飛行製作人前來指導中國版的製作,此項費用按天收取,價格不高,每天每人約1000-1500美元不等;三是衍生產品開發權益,這部分也是最容易被中國製作公司忽視,最易引發糾紛的。”談及此處,彭侃建議,中國製作公司在今後與海外模式公司合作時,應重視合約,規避風險,還要熟悉國際規則。

現任國際電視節目製作和模式代理、發行商公司Frementle media中國區CEO的尹曉葳在星空華文國際傳媒擔任首席代表時就一直從事模式業務工作,包括引進模式節目和開發可輸出的原創模式節目。

尹曉葳表示,中外公司對版權授權存在很多認知偏差。歐美國家版權交易市場發展較成熟,對於一個模式,尤其是具有長遠後續IP開發價值的模式,除了傳統的製作播出權,模式後端的360衍生商業開發)(merchandizing right),也是模式授權的一部分,有的節目甚至會提供360開發手冊。此外隨着新媒體及社交媒體的發展,新媒體播放權,OTT,IPTV,AVOD,APP開發等也是要授權的範圍。

對於一檔音樂選秀類節目,還涉及音樂和藝人開發權益等。製作公司與版權方談判時,這些權益要逐一討論,需要版權方授權。

按照國際慣例,授權方和被授權方對這部分利益雙方共有,利益5\5分成,也存在被授權方一次性將權益買斷的情況。具體如何執行,要看雙方如何談判。

如果從這個角度分析,“該事件的焦點其實是在節目衍生開發的利益分配上。”彭侃認為,“《中國好聲音》這一品牌的價值潛力,表現在十分可觀的廣告收入,以及衍生開發的價值。”

公開數據表明,2015年《中國好聲音》第四季廣告收入約為20億元,其中加多寶獨家冠名3億、百雀羚特約贊助1.8億、優信二手車以3000萬奪得冠軍之夜60秒單條廣告,刷新中國最貴廣告紀錄。

這些由《好聲音》模式帶來的巨大的商業開發收益可能才是Talpa最為看重的,也是其開出“天價版權費”的原因。雙方一直就此部分授權未做清晰界定和達成一致意見也為日後糾紛埋下隱患。據悉,《好聲音》第一季和第二季時,Talpa曾找到中國一家代理公司IPCN監督模式授權執行情況,但因各種原因未達成效果。彭侃認為,此次唐德公司的角色也更像一個“代理公司”。

對此,陸偉回應,Talpa公司只在2012年節目播出第一季時派出過一位人員來中國短暫指導節目製作,從2013年至今再沒有人員前來,因此不存在顧問費;另一方面,對於衍生品商業開發權益分成,Talpa公司未向燦星提起這部分費用訴求,“他們只是單純提高模式費”。

編輯:yvo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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