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出版規定解讀:Steam、App Store不受影響
這個繁瑣的問題在此就就不進行理論解釋了,我們用傳統媒體出版行業來做一個簡單的類比:看了上圖就應該明白,其實App Store和Steam對應的並非出版單位,只是個“外國書商”而已,當然,傳統出版業的書商也是要申請圖書發行員資格的,不過至少到目前為止,包括本次新規在內,還沒有規定在網路上進行遊戲產品銷售需要取得何種發...
法規已經出臺,對於大家關心的App Store和Steam沒有影響,對於國內遊戲公司來說,再咬文嚼字找漏洞也是無益之舉,還是順勢而為吧。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日前公佈了《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將在3月10日起施行,這項規定有以下幾項重點:1、網路遊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稽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2、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裝置,相關伺服器和儲存裝置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3、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路出版服務。
很多人試圖理解這份規定,有人認為規定中對於網路出版資質的相關條文將對Steam造成衝擊,也有人認為蘋果App Store會受到重大影響,但真的會是這樣麼?
記者於近期採訪了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對此作出解讀。這可能是目前關於《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最準確的解讀。

首先解釋這項規定的釋出背景,它為什麼釋出,和以前有什麼區別?
本次出臺的新規,最根本的要素,其實就是“明確”二字。一是明確概念,二是明確依法行政的依據和邊界。
這裡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新規適用的物件從以往的“網際網路出版活動”轉變為 “資訊網路出版服務”,不僅明確了概念,還明確了管理邊界。
“網際網路”和“資訊網路”、“出版活動”和“出版服務”有什麼不同?首先,“網際網路”這個概念有廣義和狹義的解釋,在法律上不嚴謹,以往曾經出現過有人試圖鑽空子,提出“行動網路不算傳統網路,是否還要申報”的疑問;也曾有人提出過“假如一款網遊只在網咖架設伺服器(不是盜版私服)進行推廣,是不是就不用前置審批”等問題。新規定將物件變為資訊網路,不僅目前來講再無歧義,估計在今後相當長的時間裡也能包羅永珍了。
至於“出版活動”變為“出版服務”,最明顯改變的是延長了管理半徑,新規不僅是管理以往傳統意義上的“出版活動”這種進行時,還要管理為“出版”這種“活動”進行“服務”的過去時和將來時。
其次,新規再次明確了“網路出版物”的定義。新規中指出:
網路出版物,是指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範圍主要包括:
(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影片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
(三)將上述作品透過選擇、編排、彙集等方式形成的網路文獻資料庫等數字化作品;
(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型別的數字化作品。
新規中明確增加了手機、平板(包括可以透過網路下載內容的電視盒子)等智慧終端的網路服務出版服務範圍,可以說只有做不到沒有想不到,定義的範圍已經非常完美。
另外,新規再次明確了網路出版的前置審批權。為什麼要明確這一點,還要從前置審批的來龍去脈說起。
在不算太早的早年間,大約是2004年以前,前置審批主要針對的是進口遊戲,當時鑑於外國遊戲幾乎壟斷國內遊戲市場,為了鼓勵國產遊戲發展,同時也因為當時法律法規不甚完備,國產遊戲只需要事後備案,是不需要進行前置審批的。2008年國務院“三定”規定後,2009年新聞出版總署釋出了“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路遊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路遊戲審批管理的通知”,明確了當時“新聞出版總署”對於遊戲出版物有前置審批權,且並未單指進口遊戲。而且2009年時國產遊戲已經風起雲湧,“問題”也層出不窮,國產遊戲開始需要前置審批。
時光如梭,在新聞出版總署和廣電總局合併後,國家開始進一步加強依法行政的措施,如2014年底國務院釋出“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引發當時一輪關於網遊是否還需審批的猜測和傳言,雖然事後均已闢謠,並如常執行過往規定,但是僅靠行政管理部門的通知、辦法這類“紅標頭檔案”進行行業管理的模式,確實已經跟不上我國法制建設的腳步,因此本次以部門法規的形式正式頒佈就是一個合情合理的結果了——這也是很多人的疑惑之處,在媒體公開報道中,出面進行解讀的並不是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遊戲審批事務的數字出版司,而是法規司的負責人。
本次釋出的新法中再次明確了對未成年合法權益的保護範圍,這是很多人可能並未太在意的一點,但其實也值得一提。許多廠商在過往的遊戲送審中,總是感到審查要求嚴格而苛刻,一切沾上對他人進行“偷”“盜”“搶”“殺”的行為都不行,連“偷菜”也不行,還有類似獎勵“紅名”,賣“洗罪符”,“砸牢劫獄”等等,這些在現實社會中可以入刑的行為,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屬於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均被禁止在遊戲中出現。一直有人在說,我的遊戲是18禁不行嗎?對不起,我國目前還沒有分級制度。至於為什麼不分級,在這裡暫不討論。
我國尚未建立分級制度
解釋完來龍去脈和頒佈背景,接下來是引發熱議的重點部分——那就是“關於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裝置,相關伺服器和儲存裝置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很多人因此聯想到App Store和Steam,擔心是否會受到影響。
答案是不會。
這項規定在第八條中明確提到的是“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也就是說,這裡的管轄物件是出版單位。什麼是出版單位,App Store和Steam又是什麼性質的單位呢?這個繁瑣的問題在此就就不進行理論解釋了,我們用傳統媒體出版行業來做一個簡單的類比:

傳統媒體出版行業與網路出版的類比
看了上圖就應該明白,其實App Store和Steam對應的並非出版單位,只是個“外國書商”而已,當然,傳統出版業的書商也是要申請圖書發行員資格的,不過至少到目前為止,包括本次新規在內,還沒有規定在網路上進行遊戲產品銷售需要取得何種發行資格,就本次新規而言,監管機制並不涉及一般業內所說的發行環節,所以App Store和Steam的軟體銷售行為並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在本次新規中還明確提出了其他單位進入網路出版服務領域的資質條件,也就是說,目前較大的發行平臺如果符合條件,一樣可能成為具有網路出版資質的單位(騰訊、百度、360這些大平臺,用俗話說,以後很可能一手發號一手發行)。同時規定中還明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對於App Store和Steam一切還是回到了原點。至於以後App Store和Steam如果“作奸犯科”,會不會得到facebook或Google的待遇,則不是新規要管和能管的事情了。
其他的一些問題,比如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必須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以及年審等諸項規定,還是開篇所說,無非是將以往的規定以法規的形式明確再明確而已,無需贅述。
總之一句話,法規已經出臺,對於大家關心的App Store和Steam沒有影響,對於國內遊戲公司來說,再咬文嚼字找漏洞也是無益之舉,還是順勢而為吧。
編輯:v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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