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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發佈APP管理新規 APP註冊用户須實名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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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已成為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要載體,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護機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公眾監督,為網民提供安全、優質、便捷、實用的信息服務。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移...

6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已成為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要載體,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護機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公眾監督,為網民提供安全、優質、便捷、實用的信息服務。

原標題:國信辦發佈APP管理新規 花椒直播力挺

6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已成為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要載體,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護機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公眾監督,為網民提供安全、優質、便捷、實用的信息服務。

《規定》提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履行“六項義務”:一是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註冊用户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二是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護機制;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佈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四是依法保障用户知情權和選擇權;五是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得製作、發佈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序;六是記錄用户日誌信息,並保存六十日。

《規定》發佈後,移動直播領域的領先者花椒直播率先表示積極支持。花椒直播總裁吳雲松表示,隨着碎片化娛樂和低頭玩手機成為潮流,直播將引領移動社交新一輪發展,成為繼微博、微信之後最具市場前景的媒介形式,然而也要看到,當前有部分直播企業為了追求流量和擴大收益,存在以低俗、獵奇內容吸引用户等短期行為,給方興未艾的移動直播市場平添了若干不和諧音。為此,吳雲松呼籲整個直播行業加強自律,正本清源,以打造主流、正能量的綠色直播環境為己任,使直播行業走上良性、可持續的健康發展軌道。

據瞭解,在內容監控方面,花椒直播配備了超過600人的內容審核團隊,堅持三班倒,確保24小時有人監控,一旦發現違規內容,在5秒鐘內即可對違規賬號進行屏蔽或封號。

記者獲悉,早在今年4月,花椒就已聯合百度、新浪、搜狐、愛奇藝等20餘家視頻直播企業共同發佈《北京網絡直播行業自律公約》。就在不久前,包括花椒在內的21家網絡直播重點網站還參加了由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會同北京市網絡文化協會召開的網絡直播企業落實行業自律公約工作會,並在會上分別就實名認證、添加水印、內容存儲時間等涉及公約的6個方面進行了階段性工作彙報。

事實上,為了積極傳遞正能量,構建多樣化、主流化的內容架構,花椒不僅打造個人IP,還通過開放平台大力引進PGC內容,與大量的報紙雜誌、電視台、影視劇等進行合作。為了確保內容的正面導向,花椒還設立了內容打分系統,通過多個維度來篩選內容,以確保將真正優質的、綠色健康的內容推薦給用户。

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信息服務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務,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是指通過預裝、下載等方式獲取並運行在移動智能終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務的應用軟件。

本規定所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務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所有者或運營者。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應用商店,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應用軟件瀏覽、搜索、下載或開發工具和產品發佈服務的平台。

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還應當在業務上線運營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七條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註冊用户進行基於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户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佈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户明示並經用户同意,不得開啓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啓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啓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得製作、發佈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序。

(六)記錄用户日誌信息,並保存六十日。

第八條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責任:

(一)對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審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二)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保護用户信息,完整提供應用程序獲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説明,並向用户呈現。

(三)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佈合法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佈合法應用程序,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識產權。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用程序提供者,視情采取警示、暫停發佈、下架應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和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遵守法律法規和平台公約。

第十條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編輯:yv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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