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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釋出APP管理新規 APP註冊使用者須實名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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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已成為移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主要載體,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資訊保安管理責任,建立健全使用者資訊保安保護機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公眾監督,為網民提供安全、優質、便捷、實用的資訊服務。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移...

6月28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已成為移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主要載體,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資訊保安管理責任,建立健全使用者資訊保安保護機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公眾監督,為網民提供安全、優質、便捷、實用的資訊服務。

原標題:國信辦釋出APP管理新規 花椒直播力挺

6月28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已成為移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主要載體,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資訊保安管理責任,建立健全使用者資訊保安保護機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公眾監督,為網民提供安全、優質、便捷、實用的資訊服務。

《規定》提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資訊保安管理責任,依法履行“六項義務”:一是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註冊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二是建立健全使用者資訊保安保護機制;三是建立健全資訊內容稽核管理機制,對釋出違法違規資訊內容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四是依法保障使用者知情權和選擇權;五是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得製作、釋出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應用程式;六是記錄使用者日誌資訊,並儲存六十日。

《規定》釋出後,移動直播領域的領先者花椒直播率先表示積極支援。花椒直播總裁吳雲松表示,隨著碎片化娛樂和低頭玩手機成為潮流,直播將引領移動社交新一輪發展,成為繼微博、微信之後最具市場前景的媒介形式,然而也要看到,當前有部分直播企業為了追求流量和擴大收益,存在以低俗、獵奇內容吸引使用者等短期行為,給方興未艾的移動直播市場平添了若干不和諧音。為此,吳雲松呼籲整個直播行業加強自律,正本清源,以打造主流、正能量的綠色直播環境為己任,使直播行業走上良性、可持續的健康發展軌道。

據瞭解,在內容監控方面,花椒直播配備了超過600人的內容稽核團隊,堅持三班倒,確保24小時有人監控,一旦發現違規內容,在5秒鐘內即可對違規賬號進行遮蔽或封號。

記者獲悉,早在今年4月,花椒就已聯合百度、新浪、搜狐、愛奇藝等20餘家影片直播企業共同釋出《北京網路直播行業自律公約》。就在不久前,包括花椒在內的21家網路直播重點網站還參加了由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會同北京市網路文化協會召開的網路直播企業落實行業自律公約工作會,並在會上分別就實名認證、新增水印、內容儲存時間等涉及公約的6個方面進行了階段性工作彙報。

事實上,為了積極傳遞正能量,構建多樣化、主流化的內容架構,花椒不僅打造個人IP,還透過開放平臺大力引進PGC內容,與大量的報紙雜誌、電視臺、影視劇等進行合作。為了確保內容的正面導向,花椒還設立了內容打分系統,透過多個維度來篩選內容,以確保將真正優質的、綠色健康的內容推薦給使用者。

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資訊服務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透過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資訊服務,從事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是指透過預裝、下載等方式獲取並執行在移動智慧終端上、向用戶提供資訊服務的應用軟體。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是指提供資訊服務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所有者或運營者。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是指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應用軟體瀏覽、搜尋、下載或開發工具和產品釋出服務的平臺。

第三條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透過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資訊服務,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從事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還應當在業務上線運營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第七條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資訊保安管理責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註冊使用者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資訊認證。

(二)建立健全使用者資訊保安保護機制,收集、使用使用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使用者同意。

(三)建立健全資訊內容稽核管理機制,對釋出違法違規資訊內容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儲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依法保障使用者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並經使用者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式。

(五)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得製作、釋出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應用程式。

(六)記錄使用者日誌資訊,並儲存六十日。

第八條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程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責任:

(一)對應用程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稽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分類備案。

(二)督促應用程式提供者保護使用者資訊,完整提供應用程式獲取和使用使用者資訊的說明,並向用戶呈現。

(三)督促應用程式提供者釋出合法資訊內容,建立健全安全稽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督促應用程式提供者釋出合法應用程式,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式提供者的智慧財產權。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用程式提供者,視情采取警示、暫停釋出、下架應用程式等措施,儲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和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

第十條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編輯:yv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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