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傳影視片段會侵犯著作權 網路實名制度才是“避風港”
判斷使用者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還應當依照是否符合“三步檢驗法”來評估,若使用者將他人享有版權完整影片作品進行片段切割,然後將所有、大部分或實質內容進行上傳至網路平臺,對權利人產生“實質性替代”後果,已經不再符合“合理使用”侵權例外豁免。《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服務物件提供搜尋或者鏈...
短影片行業迅速發展,包括微博、秒拍、今日頭條等短影片平臺迅速崛起,使用者將影視劇切割片段上至平臺傳,甚至註冊不同賬戶上傳。如果使用者上傳他人享有版權的影視劇片段,則可能面臨侵權風險。
原標題:上傳影視劇片段也會侵犯著作權
目前,短影片行業迅速發展,一度被認為是網際網路發展的又一個風口。快手、今日頭條、秒拍等公司異軍突起,此類公司靠著使用者上傳的海量短影片吸引使用者,當然也包括大量影視劇作品的片段。使用者將影視劇切割片段進行上傳,甚至註冊不同賬戶上傳。如果使用者上傳他人享有版權的影視劇片段,則可能面臨侵權風險。對此,網路平臺方也應該承擔一定的稽核義務。
上傳使用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當前,各大平臺紛紛佈局短影片領域。作為短影片的重要組成部分,影視劇片段在短影片分享網站上也得到廣泛的傳播。2016年相關資料顯示,在移動APP單使用者日均使用時長排名中,微信以時長約2小時位列榜首;其次為今日頭條,約76分鐘,其中有80%的使用者活躍度被短影片佔據;最後是以微博、秒拍、一直播為核心的整個微博社交體系,微博的大部分資料也集中在短影片領域。短影片中影視劇片段的廣泛傳播,一定程度上會對影視劇起到宣傳推廣的作用,但變相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現象也日益增加。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著作權人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受法律保護。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根據《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的規定,著作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就一般情況而言,網路使用者擅自將他人享有版權的影視劇切割片段不斷地上傳到網路分享平臺,則直接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同時,網路使用者普遍會將影視劇的精彩片段或十分糟糕的片段置於社交網路平臺中。若使用者基於分享的心態,將單個精彩的片段置於網路中,在一點程度上會對該影視劇起到宣傳、推廣的良好作用。若使用者基於吐槽的心態將單個或少量十分糟糕的片段置於網路中,並附一定的評論性話語,則可能會被視為正當的藝術評論。
網路平臺可能會間接侵權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服務物件提供搜尋或者連結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的連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連結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如果短影片分享網站未經授權直接上傳侵權影片,則其無疑構成直接侵權,要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如今,絕大多數的短影片分享網站都扮演著為使用者進行影片資訊儲存、傳播的工具角色,網站上所有影片資訊的上傳、瀏覽以及下載都是由使用者直接操作的。所以,考慮到侵權行為來自使用者,短影片分享網站幾乎不會直接侵權。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尋找侵權使用者較為困難以及使用者個人賠償能力較弱,權利人一般不會起訴直接侵權使用者,而會尋找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網路平臺進行維權,要求網路平臺承擔間接侵權責任。
同時,為了避免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過重的注意義務,阻礙網路發展空間,我國《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也引入了“避風港”規則。所謂“避風港”規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網路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主觀上不明知或應知,則其不承擔侵權責任。但當權利人告知網路平臺存在侵權內容,網路平臺應當及時刪除侵權內容。
但現實中,針對使用者多次持續頻繁上傳現象,及網路平臺僅履行通知刪除連結狀態下,權利人只能在通知刪除規則下不停斡旋,對權利人的權益維護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立法和司法給以此類情況更加嚴格的約束,針對使用者多次大量上傳侵權內容,甚至更換不同賬號上傳,網路平臺應當有義務對此類賬號封閉;針對同一部作品多次投訴,網路平臺有義務針對該作品片段全部遮蔽並且防控上傳。目前國家實行網路實名制度,針對使用者上傳侵權作品,當權利人向網路平臺要求提供侵權使用者實名資訊,網路平臺應當有義務提供侵權使用者的實名資訊,否則承擔連帶責任。這樣才會真正回到“避風港”政策的立法原意和本質,而不是讓“避風港”僅僅流於形式和規避責任的“擋箭牌”,權利人也不再總是在“通知刪除”之間苦惱斡旋。
影視劇片段合理使用有界限
《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情形,只要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也具體規定了在6種情形下,透過資訊網路提供作品構成合理使用。因而判斷短影片分享網站提供影視劇作品片段的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應首先考察該行為是否屬於《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之一。
《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構成對作品的合理使用。根據上述條款規定,構成合理使用的引用行為具體可以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為了對被引用的作品進行介紹或評論,二是透過引用該作品而說明某一問題。
判斷使用者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還應當依照是否符合“三步檢驗法”來評估,若使用者將他人享有版權完整影片作品進行片段切割,然後將所有、大部分或實質內容進行上傳至網路平臺,對權利人產生“實質性替代”後果,已經不再符合“合理使用”侵權例外豁免。
短影片分享網站可以形象地被比喻成短影片作品或影視劇作品片段流通及傳播的平臺,其受眾面越廣,產生的價值就越大。網路使用者的利益主要表現為從網際網路平臺上獲取所需資訊,這也是網際網路對使用者的最大價值所在。同時,也應使網路使用者、網路平臺及著作權人三者之間利益、權益得到平衡。對於惡意切割影視劇片段,大幅度傳播他人影視劇作品變相盈利的行為應予以打擊和制止,以營造良好的網路版權環境。
編輯: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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